【原】擅自转播他人节目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裁判规则

admin 文章首页 2024-02-05 69 0

  欢迎点击上面“民商事裁判规则”蓝色字体订阅本公众号并置顶关注!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我们作者团队是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专业人士,每天都坚持推送干货文章,深度分析和解读最高法院及各省高院真实判决。每天利用上下班10分钟零碎时间,学习非常实用的知识,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如果感觉文章不错,请转发在您的朋友圈,分享给您的朋友们。

  

  擅自转播他人节目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赛事直播与转播作为体育节目在电视行业集聚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目的使用其他主体的节目信号,既会直接减少权利人的公众流量及经济利益,也会削弱广播组织工作者的积极性,使“搭便车”者不劳而获,无疑会给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是破坏良好竞争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国际奥委会是2012年在伦敦举办的第30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伦敦奥运会")广播权和展览权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所有者。

  2009年3月25日,国际奥委会将伦敦奥运会的独家移动网和互联网的广播权和展览权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传播权和互联网互动点播权("互联网和移动网广播和展览权")和央视国际公司获授权行使这些权利:1、广播媒体:计算机网络展示(如: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展示;2、语言:任何语言和所有的语言(澳门的英文广播除外);3、地区:中国;4、期限:2009年3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CCTV.com/CNTV.cn有权对第三方未经授权介入伦敦奥运会的广播和展示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发通知/警告信,向境内的执法部门提出指控,作为央视国际公司在境内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翻译,并出具了翻译件。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在及今后之春节联欢晚会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中央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失效。

  2012年7月30日,央视国际公司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平板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页面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dianshifen.com,进入的页面载明"电视粉是国内功能最全的社交电视应用,她能帮你快速找到想看的节目......"页面右侧显示"看奥运赢大奖",页面底端显示该网页版权归我爱聊公司所有。点击页面中的"本地下载APK",页面显示"电视粉-直播奥运,疯抢大奖",下载安装涉案软件"电视粉"。打开进入应用程序,显示有"直播大厅"、"奥运专区"等专题。点击进入"直播大厅",显示有CCTV1综合频道和CCTV5体育频道的"2012年伦敦奥......"、CCTV2财经频道的"奥运进行时(5)"、CCTV22高清频道的"奥运特别节目"等,栏目前均有伦敦奥运会会徽,栏目下标明直播的时间段,点击进入CCTV1综合频道,显示正在直播的奥运体操赛事,屏幕右上角有"CCTV1综合"标识。点击"奥运专区",进入的界面显示"2012年伦敦......"、"北京祝福你......"、"吴敏霞何姿夺......"等视频内容,其右侧有相应的评分,并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评论。回到"电视粉"首页点击"频道",左侧为直播电视台的列表,显示有涉案中央电视台CCTV1等16个栏目正在播放的节目信息,中间位置为正在直播的节目信息,且右侧均有"直播"按键,点击进入CCTV1,播放界面显示有奥运会体操赛事,屏幕右上角有"CCTV1综合"标识,点击进入其他频道,均可观看正在直播的内容,直播界面或标有相应台标,或标有"CNTV"水印标识,在播放过程中全程并无跳转或显示来源网址等现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94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录像。

  2012年8月3日,央视国际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在一台"SONY"电视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电视机,随后用遥控器点击"待机",显示的页面中有电视粉的相关广告"用电视粉看奥运LONDON2012","手机下载电视粉,竞猜、评论、看直播赢大奖",左下方有涉案软件的二维码,页面下方标明我爱聊公司。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34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为证明我爱聊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央视国际公司提交(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28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2月6日,下载安装电视粉软件后,仍然可以观看涉案的CCTV1-15及CCTV22的直播节目。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216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5月30日,下载安装涉案应用"电视粉",在搜索栏中输入"奥运",没有相关视频显示。在直播中点击"央视频道"项下的节目选项,可以进入"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的相关网页。我爱聊公司认为,据此可以认为其仅向网络用户提供链接。央视国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我爱聊公司于取证当日停止侵权行为,不影响此前侵权行为的构成。

  我爱聊公司为证明其网络流量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协议订单》,《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提交(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4409号公证书证明其在北京世纪互联宽带上产生的流量小。央视国际公司对该几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排除我爱聊公司通过其他数据宽带托管服务方获取服务的可能。

  法院判决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我爱聊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转播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节目的行为,尽管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不构成侵犯权利人的广播权或广播组织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的上述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案中,上诉人我爱聊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可以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CCTV5、CCTV22等电视频道的节目内容,而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包含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因此,我爱聊公司与央视国际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形式、对象相同,二者构成竞争关系。上诉人我爱聊公司主张其提供的“电视粉”客户端仅是社交软件,重在社交功能,旨在为网络用户提供看电视时对共同的话题进行讨论、评论、沟通等服务,与央视国际公司提供视频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业务内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我爱聊公司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存在社交功能并不影响其客观上能够并实际通过互联网转播了CCTV1、CCTV5等十六个电视频道节目内容的实质,这使得目标群体无需登陆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网站或使用央视国际公司的客户端即可通过互联网收看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电视频道内容,因此,我爱聊公司与央视国际公司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我爱聊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主体,均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相反,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则需承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的法律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款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对不属于该法具体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本院认为,适用该原则条款认定涉案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本案中,上诉人我爱聊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实时转播CCTV1、CCTV5等十六个电视频道节目的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具体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故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来判断其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视节目的编排、制作、播放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购买体育赛事特别是伦敦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更需投入巨额资金,因此,如果不对电视台节目信号进行产权界定,并加以保护,而放任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目的使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信号,其后果不但使“搭便车”者不劳而获,直接损害了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或中央电视台的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搭便车行为致使权利人成本收益失衡后,势必大大削弱广播组织者的积极性,促使其减少对电视节目制作的投入,而这又无疑会给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带来负面影响,且有悖于鼓励创新、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立法初衷。在本案中,上诉人我爱聊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授权,擅自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转播CCTV1、CCTV5、CCTV22等电视频道的节目,并通过在歌华有线电视平台上投放开机广告用于宣传"电视粉"客户端,其行为客观上减少了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网站访问量,使得目标群体无需登录央视国际公司的网站,或者无需使用央视国际公司的客户端即可实现通过互联网观看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节目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央视国际公司的类似网络服务,因此,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恶化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上诉人我爱聊公司主张其仅是提供链接服务,播放内容来源于央视网,并在涉案播放加载页面中标注有"内容采集自互联网,版权原组织所有"的字样,播放页面亦有CNTV标志,不存在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意一节,本院认为,我爱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时转播CCTV1、CCTV5、CCTV22等电视频道的节目内容,并在伦敦奥运会期间,设置"伦敦奥运会专区",将中央电视台能够播放伦敦奥运会节目的电视频道进行排列、整理,并在歌华有线电视平台上投放开机广告,宣称"用电视粉看奥运LONDON2012"、"手机下载电视粉,竞猜、评论、看直播赢大奖",用以推广其"电视粉"客户端,其主观恶意明显。同时,播放加载页面中的版权声明及播放画面中的CNTV标志,仅能证明电视信号并非来源于我爱聊公司,并不能据此证明其擅自使用他人电视信号并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具备正当性。因此,原审法院关于我爱聊公司具有主观恶意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我爱聊公司主张涉案客户端经营时间短、流量小,未因链接行为取得收益,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过高一节,本院认为,我爱聊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反映涉案客户端的真实流量,即便我爱聊公司未因链接行为取得收益,亦不能据此证明其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相反,因为我爱聊公司的涉案行为,实质上替代了央视国际公司的相关服务内容,分流了目标群体,减少了点击量,因此,原审法院在我爱聊公司、央视国际公司均未就赔偿数额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我爱聊公司的主观过错、行为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赛事直播与转播作为体育节目在电视行业集聚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任何一档电视节目从制作到播出都需要高昂的成本,即便是购买版权播放的奥运会赛事也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此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者传播电视节目权利人的节目信号,否则会产生“搭便车”、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当事人是否形成竞争关系的判断,本案中,中央电视台经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取得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的在移动网和互联网上的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其有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向公众公开传播该赛事的权利。我爱聊公司系涉案手机客户端“电视粉”的运营者,尽管在诉讼中其辩称自己运营的是社交软件,但这并不影响其客观上擅自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内容的实质。因此当事人经营活动面向的目标群体产生了重合,原本应该看中央电视台的相关公众可能会选择“电视粉”APP,这就客观上降低了央视国际公司的客户流量,而客户流量是视频经营者最核心的现实及潜在的竞争力。因此二者形成了竞争关系。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判断我爱聊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考虑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本案转播电视节目的涉案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因此适用第二条。对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与否或是行为人利益获得与否,由于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直接在其制作的“电视粉”APP软件中设置、编辑相应栏目直播伦敦奥运会,并且在广告中加以宣传,获得了一定的流量,甚至获得广告等经济利益,同时央视网则会丧失一定的流量甚至既得利益,满足实际损害要件。同时我爱聊公司对于侵权行为系明知,即在未取得央视国际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链接,并进行编辑、整理,以自己提供的方式向公众进行传播,主观上具有直接侵害权利人的故意,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案件来源

  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欢迎就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问题与作者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号码:18811045365

【原】擅自转播他人节目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裁判规则

【原】擅自转播他人节目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裁判规则

评论